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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400号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20时许,租住在本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辛庄村的被害人张某某与也在此处租住的被告人任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殴打,被告人任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9月30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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