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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街**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逃)、范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任某某(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邯郸市复兴区清水湾商业区在建三层办公楼楼顶彩钢房内开设赌场。赌场开设期间,安排牛某某、亿某某、田某某等人在赌场放贷,安排秦某某、贾某某等人放哨,招揽李某丙、汲某某等人在赌场内赌博。赌场共经营十天,李某甲获利3万元以上。

2、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逃)、魏某某(已判决)在邯郸市丛台区赵苑观邸小区1号楼2单元17层楼顶自建房屋内开设赌场。赌场开设期间,李某甲安排牛某某、田某某等人在赌场为放贷,先后招揽张某某、王某甲等人在赌场内赌博,李某甲获利8000余元。

3、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已判决),在邢台市桥东区世贸天街合作经营新濠电玩城,设置4组36台捕鱼机等电子设备用于赌博活动,经鉴定该4组36台电子设备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许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魏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牛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邢台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国华

2019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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