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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起诉书(马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6********,汉族,大专文化,邯郸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邯郸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公司资金业务时,通过把公司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及利用其个人银行卡代收公司购房款、工程款等不如数上交的方式,多次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购房、归还信用卡、炒期货等。经审计,马某某侵占邯郸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计26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报案材料、证明、退回资金保证书、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花名册、工资表、马某某侵占公司资金情况说明、查封手续、收据、银行流水、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郭某某、吴某某、雷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

6.户籍证明信、证明、社会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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