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7********,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本市**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经营纬泽烟酒门市期间,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零售烟草经营额529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邯郸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烟酒门市烟草售卖账目表、扣押清单;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石太军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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