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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本市邯山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助张某甲向单位推销完美品牌的红酒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0500元现金和价值18347元的红酒、保健品、化妆品等完美系列产品。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以能给被害人张某乙的女儿办理工作为名,骗取张某乙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提供的被骗物品清单、张某甲与徐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徐某某建设银行账户流水;2.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利斌

2019年4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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