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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不起诉书(孙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区****,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2017年12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从宋某某处购买香烟销售,涉案金额达64392余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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