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杜某某在本市丛台区鑫港电气城南门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杜某某打伤。经鉴定,杜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