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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轿车行驶至本市联纺路与滏西大街交叉路口东行20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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