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轿车行驶至本市联纺路与滏西大街交叉路口东行20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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