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90********,汉族,专科文化,原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1**号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都华府小区房屋的置业顾问期间,利用负责销售的职务便利,以交纳30000元抵60000或50000元的优惠政策的名义收取两个购房人高某某、耿某某电商费共计60000元,未上交公司占为己有。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案发后主动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