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90********,汉族,专科文化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1**号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都华府小区房屋的置业顾问期间,利用负责销售的职务便利,以交纳30000元抵60000或50000元的优惠政策的名义收取两个购房人高某某、耿某某电商费共计60000元,未上交公司占为己有。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案发后主动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