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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1********,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0时36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冀D**蓝色本田思域轿车沿中华大街行驶至苏黄路口时,被交警城市治安卡口防控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451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魏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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