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4时1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牌照小型轿车,行至邯郸市丛台区浴新大街与和平路口北侧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站前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44.3mg/1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