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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19〕79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7时许, 邯郸市交警支队丛台大队在邯郸市丛台区**大街与**路交叉口处检查时,发现冀D**驾驶员刘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将其带到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抽血,血样送邢台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血样鉴定结果为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8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属于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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