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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21时许,被害人夏某某将自己的出租车停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金石小高层楼下。被告人丛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和细铁丝将出租车门撬开,从车内盗走一部华为手机和400元现金。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2、2020年1月5日晚,被害人刘某某将自己的货车停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金石小高层楼下。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丛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和细铁丝将货车车门撬开,从车内盗窃130元现金和一个移动电源。经估价,被盗移动电源价值人民币20元。

3、2020年1月6日2时许,被害人夏某某将自己的出租车停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金石小高层楼下。被告人丛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和细铁丝将出租车门撬开,从车内盗走一部碧缇福颈部按摩仪和380元现金。经估价,被盗颈部按摩仪价值人民币312元。

4、2020年1月6日晚,被害人武某某将自己的出租车停在中国农业银行高成山支行门前。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丛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和细铁丝将出租车门撬开,从车内盗走一部OPPO手机和100元现金。经估价,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综上,被告人丛某某四次盗窃,数额总计人民币3342元。2020年1月8日16时许,民警在被告人丛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搜查扣押了手套、耳包、帽子、口罩、脖颈按摩仪、铁丝、石头、水果刀、棉袄等物品,按摩仪已返还被害人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夏某某、刘某某、武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发还清单、手套、耳包、帽子、口罩、铁丝、石头、水果刀、棉袄等随案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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