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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栋**号,现住娄底市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以娄公(交)诉字(2019)022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娄底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根据审判管辖规定于同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40分许,聂某某酒后驾驶湘******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娄底市娄某某杉山镇泉福村出发,行驶至国G354曹家村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92.1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聂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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