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一次,2020年2月28日和2020年4月26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1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林有杰(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罗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平南县官成镇畅岩村溷黎铺儿拦截被害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对其殴打,并强行将其推上面包车带到官成镇畅岩村花楞桥处继续踢打,同时抢走其身上10多元人民币和春兰牌GL125C两轮摩托车一辆。次日,被害人廖某甲被迫用2100元人民币将摩托车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本案案发时间是2000年12月,平南县公安局于2002年7月25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后,直到2019年10月17日才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归案,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在此期间有逃避侦查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的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书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自诉。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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