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3********,汉族,高中,原***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经济开发区**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吉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由安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上半年,为开发修建株溪口水电站,安化县成立资江干流水电开发指挥部,对涉及征地的田庄乡原鱼胶村、原鹊坪村等地实施土地实物量调查,2005年10月,成立田庄乡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由于株溪口水电站的开发属“三边”工程,即边设计、边调查、边施工,因此直至2009年4月1日才正式签订了株溪口水电站库区征地协议书。2013年该工程完成后,县资江干流水电开发指挥部及田庄乡指挥部相继予以撤销。电站开发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吉某甲作为田庄乡原鱼胶村及原鹊坪村支书、主任,先后将3笔村集体资金94590元不入村账,将其中93590元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株溪口水电站库区征地协议书,修电站需分别征收田庄乡原鱼胶村六、七、八,三个村民组村民的水田5.58面、0.88
面、2.43亩,共计8.89面,而从征收水田补偿发放表上显示,实际征收六、七、八组村民的水田分别为4.576面、0.98面、2.395面,实际征收面积比协议征收面积少0.939面。涉及田庄乡原鱼胶村的相关征收工作完成后,时任田庄乡指挥部出纳刘新荡,见该村还剩余有0.93余亩水田征收款35061元未被领取,其考虑到征收工作已完成,将该征收款予以发放不会留下“麻纱”,便未经指挥部领导同意,通过发放淹没水田补偿款的方式,由被不起诉人吉某甲签字予以领取作为原鱼胶村的工作经费。其中2万元,由刘新满于2010年2月7日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至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农商银行账户上,其余15061元系现金支付。被不起诉人吉某甲领取该35061元后,未将该资金作村集体收入入村账,其辩解该35061元抵扣了其往年为村上垫付的开支。
2.根据株溪口水电站库区征地协议书、株溪口电站库区用地图等,电站修建征收了原鱼胶村村集体资产在资江河中的一片河州,河州包括林地22面、荒草地13.12亩、旱地2.46亩。2009 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吉某甲以村集体名义从田庄乡指挥部领取到旱土2.46亩征收款57564元。该笔资金未作村集体收入并入村账,其辩解该57564元抵扣了其往年为村上垫付的开支。
3.土地征收后期,田庄乡指挥部发现原鱼胶村征地范围内还有一块0.0521亩的水田未被领取征收款,因该水田不确定具体
权属,便由刘某某通知被不起诉人吉某甲予以领取,2009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吉某甲以村集体名义从田庄乡指挥部领取到原S308线水田征收款0.0521亩1965元。该笔资金未作村集体收入入村账,其辩解该1965元抵扣了其往年为村上垫付的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线索来源情况、到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卡、聘书、任免通知书、情况说明、关于撤销茶酉社区三个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书、株溪口电站库区用地图、刘新荡银行流水、记账凭证、收据、证实补偿发放表、株溪口电站田庄乡建设指挥部同移民的征地拆迁协议以及项目工程合同资料、领条、农村无房户建房补贴表、会计事务所报告书、农业、邮政、建设、工商、农商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吉某乙、刘某某八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做存疑不诉处理。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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