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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刘某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招投标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大庆**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住大庆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时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他人介绍去大庆市中油新兴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投资有限公司打工,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2015年该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后勤采买。2018年在张某某的授意下,担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未出资。

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大庆**有限公司为与**有限公司结算工程费用,由业务经理李某甲联系**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公司为大自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甲为制造资金流指使本公司的员工刘某甲、史某某、刘某乙等人往返汇款8次,汇款额度达人民币10006101元,尔后,大自然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税务局时行了非法抵扣。

2017年9月,大庆**有限公司为结算**有限公司工程款需补办招投标程序。李某甲指派本公司员工刘某甲以国储能源化工产品采购项目名义参与陪标活动。

上述事实清楚,有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陈述,涉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雷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以及刘某甲、贾某某、乔某某、焦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实,有书证汇款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明细表、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存档资料、工商档案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受雇于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打工期间,被指派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但身为公司员工在为公司业务活动提供个人账户和陪标的过程中,对是否明知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串通招投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缺乏主观上认知能力,且不具有不可替代性,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肉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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