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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部,地址:遵义市****街道*******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贵州省**至**高速公路PPP项目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获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同意通过用地预审、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批复。2016年4月贵州**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贵州省**至**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不提供临时设施(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土场、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2016年11月4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至**高速公路PPP项目总承包经理部”,明确该总承包经理部“全面履行相关合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在实际施工中,附属工程临时用地陆续获得部分使用林地手续,经聘请云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超出审批范围外占用林地合计89.8585亩。

 本院认为,贵州省**至**高速公路***项目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在城市基础建设过程中实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经补植复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省**至**高速公路***项目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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