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性别:**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9********,**族,****,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徐某某、柯某某等人在麻江县宣威镇河边夜市摊吃宵夜,柯某某认为旁边韦某某那一桌的金某某用眼神挑衅他,柯某某和王某某便主动上前挑衅韦某某等人,之后双方发生争吵,韦某某踢了徐某某的胸部一脚,徐某某喊柯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叫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胡某某等人赶到后,王某某抄起啤酒瓶就打韦某某的头部,之后发生混战,韦某某等一行人被打跑,王某某脸部受伤。经贵州省麻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脸部的伤为:轻伤二级。事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悔罪,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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