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住某某院。2003年12月2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6月26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献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 年11月6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11月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在长治市某某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住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8年9月3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 11月6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11月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住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8年9月3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 11月6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11月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住长治市城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8年9月3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 11月6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11月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单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高中,户籍地在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住长治市城区某某路*号*座***户,于2019年4月15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5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汉族,初中,户籍地在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某某乡某某村,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某某乡某某村**号,于2018年9月3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周某某、宋某甲、李某、单某 、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原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22日16时许,曾某、宋某甲等人在电力岗楼西边某某大药房门口找到郭某某,然后将郭某某带至长治市郊区某某苑“某某寄卖行”,让郭某某打电话把张某某叫到“某某寄卖行”,张某某驾驶晋D****9过去后,有人开车将张某某的车堵住,张某某进去“某某寄卖行”商谈张某某、郭某某与宋某甲在屯留县某某泵业债务纠纷一事。一直到23时许,郭某某报警,小辛庄机场派出所到达现场后了解情况,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于是带张某某、郭某某、宋某甲、周某某等人到小辛庄机场派出所调解此事,双方调解到2016年9月23日11时左右,未果,双方自行离开。出去派出所后,郭某某上提前过来等候郭某某的和某某(郭某某朋友,郭某某提前电话告知过来)轿车时,周某某等人把郭某某强行拖下来,并告诉郭某某不能离开,什么时候解决了债务问题什么时候离开,不然郭某某去哪他跟着去哪,郭某某无奈让和某某开车自行离开,张某某、郭某某被周某某、宋某甲等人带到周某某车上,拉至长治市“居然之家”下面“某某餐厅”,吃完饭后周某某、宋某甲等人又将张某某、郭某某带至“某某寄卖行”,逼迫张某某、郭某某签房屋过户协议、车辆过户手续、欠条、收条等,郭某某、张某某未签,24日凌晨,周某某、宋某甲、曾某手下李某某(未到案)等人将郭某某、张某某带至宋某甲家,期间有周某某、宋某甲、曾某手下李某某等人负责看管。24日上午,周某某、宋某甲、曾某手下李某某等人又将张某某、郭某某带至“某某寄卖行”,再次逼迫张某某、郭某某签房屋过户协议、车辆过户手续、欠条、收条等,期间曾某及手下的人有言语恐吓郭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李某、单某对张某某、郭某某进行搜身、强行用POS机刷张某某、郭某某的银行卡的行为,单某、宋某甲、周某某有殴打郭某某的行为,一直在“某某寄卖行”待到25日凌晨,周某某、宋某甲、曾某手下李某某等人又将张某某、郭某某带至宋某甲家看管。25日上午周某某、宋某甲、曾某手下李某某等人又将张某某、郭某某带至“某某寄卖行”,大概10时许,单某、李某某开车带张某某去泰珂汽贸园匹配了张某某、郭某某的汽车钥匙(车牌号晋D****1、晋D****9),然后返回“某某寄卖行”,郭某某、张某某迫于无奈签了李某拿过来的房屋过户协议、车辆过户手续、欠条、收条等,之后周某某、李某、李某某驾车把张某某拉到屯留张某某的商铺,用锯弓锯开商铺的锁头,周某某换了锁头,李某用记录仪负责拍摄过程,(2017年10月份周某某将屯留张某某的商铺租给了宋某乙经营盲人按摩店,2018年5月份周某某将张某某晋D****9办理了过户,车牌号为晋D****E,户主为周某某)。办完后,周某某、李某、李某某驾车把张某某拉到“某某寄卖行”,宋某甲、周某某以未办完所有手续为由,继续非法拘禁郭某某、张某某在“某某寄卖行”和宋某甲家。26日上午,周某某、宋某甲、曾某手下李某某等人将郭某某、张某某带至长治市日报社,刊登了长治市某某街*号*号楼*单元*层郭某某房屋所有权证丢失的遗失声明,然后又去了长治市政务大厅询问房屋过户事宜。27日凌晨,周某某、宋某甲、曾某手下李某某等人将郭某某、张某某带至宋某甲家中看管。27日上午,周某某、宋某甲、曾某手下李某某等人将郭某某、张某某带至“某某寄卖行”,然后郭某某开着晋D****1离开,张某某晋D****9被扣押在“某某寄卖行”,自行打车离开。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六名被不起诉人均否认对郭某某、张某某二人有非法拘禁行为,仅有受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反映被曾某、周某某、宋某甲等人非法拘禁,证人和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3日中午在机场派出所门口郭某某被周某某从其车上拖下,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底和郭某某约定送车辆保险单时没有见到郭某某。六名被不起诉人供述与受害人陈述相互矛盾,证人证言无法印证案件事实,本案虽有与该案有关联的录音、视频证据,但无法全面客观反映案件情况,不能充分证实六名被不起诉人对郭某某、张某某二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原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曾某、周某某、宋某甲、李某、单某 、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周某某、宋某甲、李某、单某 、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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