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村**胡同**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苑**,务工人员。 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谈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大街石德铁路桥下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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