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身份证号码:3704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枣庄市市中区**路**号院,现住枣庄市市中区侯宅子蒋庄村。该丁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市中公诉字[2020]第30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我院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卷宗二册,光盘一张,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医院门口外南侧路沿石上,盗窃被害人孙某白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800元。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
被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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