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乡**村**队**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甘M*****号“**”牌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路由西向东驶入育才路与马连河大道十字(“华樽酒店”门前)路沿石时,将路沿石上新浇筑的混凝土碾压,施工方成某电话报案后被西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09月07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3mg/100ml。
2020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向成某某赔偿碾压混凝土的经济损失500元。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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