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0039,汉族,专科文化,籍贯:山西省沁水县,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系平顶山市******物业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25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豫D*****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市新华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路与三高巷交叉口南侧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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