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长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长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长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贲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间,贲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授意,由周某某用Photoshop软件伪造了3份电子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分别为:长岛南城(一期)、连城(一期)、船厂小区、王沟(一期)、南隍城(一期)海水源供暖,王沟片区(二期)、南城片区(二期)、连城片区(二期)、南隍城片区(二期)、医院电业片区海水源供暖,孙家片区、王沟片区(三期)、南城片区(三期)海水源供暖),4份电子版的《项目环评批复》(分别为:长岛南城片区二期、三期海水源供暖项目,长岛南隍城岛海水源供暖项目,长岛孙家片区海水源供暖项目,长岛王沟片区海水源供暖项目),并将伪造的上述电子版国家机关公文用微信发给贲某某,用于知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融资,后期融资未成功。
本院认为,贲某某故意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贲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