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东滨花园**幢**号(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玛热勒苏乡直属五村**房**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还户某某借款共计91025元一案,该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周某某下达财产报告令,责令周某某如实申报财产,周某某故意隐瞒其有一笔100000元赔偿金情况,并于2019年11月10日,通过公证委托的方式让亲属赵某某代为领取该笔赔偿金,后将该笔赔偿金中8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其余20000元用于旅游消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向户某某支付20160元,同年11月20日向户某某支付剩余70865元,合计91025元欠款已全部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裁定内容,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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