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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4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5时许,徐某某驾驶冀B6****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哈线(156公里)唐山市丰某某二化红绿灯路口西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前方同向贾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贾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31日,徐某某除保险外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9年12月10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365786.5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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