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9********,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组。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川硐派出所民警到碧江区**村**组开展非法持有枪支的相关法律宣传工作。被不起诉人毛某乙知道相关法律宣传知识后于2019年6月21日主动将其持有的火药枪一支上交到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川硐派出所。2019年7月2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乙所持有的强制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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