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5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樟州村樟州路**号,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浙能蓝庭**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从微信名叫“高某”处(另案处理)先后以16500元、1640元的价格购买了象牙、象牙筷子等象牙制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个人收藏为目的,从微信名叫“高某”处(另案处理)以16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象牙1根(价值人民币66750.534元),“高某”收款后失去联系且一直未发货。2018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高某”重新取得联系,要求高某发货。2018年4月8日,“某”以包裹快递方式将象牙1根送达到舟山国际水产城活鲜四弄**号,同时附赠了因长时间未发货而予以补偿的象牙玉如意2件。
2、2018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又从“高某”处以1640元的价格购买了4根象牙筷子(价值人民币3458.361元)用于自己日常使用。
2019年5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至水产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涉案的象牙、象牙玉如意、象牙筷子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1根、象牙制品2件、象牙制品4根、手机1部;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2份、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6.视听资料:搜查视频及照片;7.电子数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和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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