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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20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2001********,汉族,大专在读,出生地湖南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灵官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日至4月10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明知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帮助他人收取、转移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的支付宝账号帮助周某某收取和转移。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共计收取、转移被骗资金人民币3,3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行为,已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实施犯罪时间较短,涉案金额较小;同时,其为在校大学生,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手机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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