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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91********,汉族,初中文化,餐饮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竹山乡涟源村**组**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9时30分许,罗某某行至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万达广场非机动车辆停车区,趁被害人电瓶车未拔钥匙之机,指使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将停放在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万达广场非机动车辆停车区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000元。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万达广场抓获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龙某某的协助下于同日将罗某某抓获。

2020年5月24日,罗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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