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大道**号。2018年8月9日犯赌博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樟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已判决)、聂某某(已判决)等人自2019年以来,在樟树市店下镇源江村附近山里开设赌场,纠集多人使用扑克牌以玩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100-500元不等,一向输赢数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樟树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作不起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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