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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2018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2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7年9月周某某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公司的“**国际名义招聘的销售微信群”,成为**公司下面的销售人员。2017年9月下旬,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某电话联系蒲某某(**公司岳阳地区负责人),称湖南省吉首有一款**国际氨基酸口服液保健品销售情况很好,若岳阳地区有引进该产品的想法可与吉首的王某某联系。蒲某某通过王某某和周某某联系,两人谈妥由周某某组织到岳阳地区开展**国际氨基酸口服液的“销售活动”,并约定利益分成:3800元中的3000元,周某某与蒲某某等人五五分成,各分得1500元,800元称留给公司为老年人买股票。周某某负责讲课并供货,蒲某某负责组织老年人参会。后蒲某某又与其下级云溪代理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联系谈妥了云溪地区引进**国际“销售活动”。十余天后,周某某到蒲某某、尹某某位于**社区的**健康养生馆内组织老年人上课周某某以**国际公司“招募全国健康VIP”为幌子,从宣传李某某、马某某开始,后夸大宣传**国际、**健康这两只股票潜在升值空间,将保健品销售融合股票理财以投资利益为导向,将保健品、股票、旅游结合起来以每份人民币3800元卖给到场的老年人。周某某、蒲某某、黄某某、尹某某根本没有购买、持有任何股票,其伪造了**股票代持证,与老年人签订“股票代持协议”,以欺骗老年人。周某某在**店做了一场之后离开,后任某某(未到案)到岳阳云溪店内和**店以同样的方式授课。三场会销共售出55份该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9000元,周某某分得人民币82500元、黄某某分得人民币66300元,蒲某某、尹某某分得人民币60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非法占有的金额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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