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四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州**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巷**幢**房,住从化区从化区**街**巷**幢**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04年承包经营“大灶佛”山场,并在该山场建立经营猪场,于2007年在猪场周围种植桉树。2018年因台风导致猪场周围部分桉树被刮断,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桉树。2019年黄某某与**集团达成猪场租赁协议,同年10月**集团要求黄某某清理有危险的林木。2019年10月26日至28日,黄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卢某甲、卢某乙砍伐猪场周围的林木。2019年10月28日,黄某某的配偶凌某某受黄某某指示向林业部门提交采伐申请材料,同日下午林业站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前往查看现场时发现现场已有部分林木被砍伐,随即报案。
经鉴定,砍伐林木现场属于非林地,新砍伐林木面积2亩,旧砍伐面积0.07亩,共2.07亩,新砍伐立木蓄积量34.5021立方米,旧砍伐立木蓄积量8.0517立方米,共计42.5538立方米。
根据黄某某实施行为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因此,在非林地上采伐林木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黄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非林地上的林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符合滥伐林木罪的前置性规定,黄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但依据修改后,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因此,依照新法在非林地采伐林木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综上所述,黄某某的行为没有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的前置性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因此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院认为,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日扣押了120cm的桉木112段,200cm的桉木101段,合计10.4048立方米。因扣押物不易保管,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依法拍卖了扣押物,拍卖所得的价款2769.2元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暂予保存。因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拍卖所得价款2769.2元应当解除扣押。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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