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晋L****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襄汾县南大街丁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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