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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三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1199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应城市公安局杨岭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蕲春县看守所服刑期间,伙同在押人员何某某、童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多次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胡某某,严重破坏监管秩序。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为:2019年5月3日20时40分左右,106监室在押人张某甲与在押人胡某某发生争吵,张某甲先动手殴打胡某某,同监室被关押罪犯魏某某、何某某随即上前帮助张某甲,三人围殴胡某某。胡某某按下监室内报警铃,三人停手,后管教民警将魏某某、张某甲带出监室并处理,胡某某当晚未见明显伤情,后续殴打事件魏某某均未参与。上述事实有监区内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魏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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