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4〕9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9530903****,*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4年7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将被害人高某乙停放在新郑市**家属院**栋**单元楼前的一辆黑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000元;
2024年7月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新郑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前东侧停放的一辆黄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140元。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赃物均已发还,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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