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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环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迁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取保候审9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森林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期间,迁西县**乡**村高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本村石毛峪(小地名)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栽植板栗树,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9年9月19日,经唐山治通测绘有限公司测量,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2.0455亩。经迁西县林业森林资源管理科比对《河北省迁西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修订版》,其中21.309亩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0.7365亩为乔木林。经**村委会证实该地有高某某产量栗树及产量地,唐山治通测绘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再次测量,高某某占地总面积22.05亩,其中树下地9.43亩,产量地1.12亩,毁林造地面积11.5亩。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规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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