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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牡铁检刑事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2007年7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黑CB****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通过图佳线214公里292米铁路道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8月18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案发时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5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车辆照片、血样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复制件等,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平面示意图,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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