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0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醉酒(经检验鉴定,骆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6.63mg/100ml)后驾驶湘M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金兴路与兴山路红绿灯路段时,被寮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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