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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住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马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钟某某(已提起公诉)雇佣马某某在民乐县施工作业时跌落摔伤。钟某某与马某某就受伤一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钟某某赔偿马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28万元。2018年8月,马某某在明知钟某某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报销自己的城乡居民无三方责任意外伤害险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住院病历及医药费发票等资料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携带马某某的病历资料以马某某在自家院子里修缮房屋时不慎跌落摔伤为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公司报销城乡居民无三方责任意外伤害险理赔补偿金10069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甘肃省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缴费凭证、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结算单、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转账授权书、调查报告、承诺书、关于马某某摔伤事故处理的协议、追偿通知书、费用报销审核单、社会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单、理赔付款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报销经办服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谅解书、鉴定委托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陈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马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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