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路**号,现住户籍地,群众,不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贵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11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川E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赤水市贵福金街往人民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赤水市金斛路人民南路路口50米处时,被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气体(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随即,执勤交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液备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9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血样)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04.l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是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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