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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金沙县**街道**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4日金沙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家住金沙县**街道**社区**,且又无生活来源,2020年0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便陆续购买了5台麻将机放在其自己居住的平房内供人赌博,并每次从自摸的参赌人员手中收取五元钱台费,直到该台麻将机收足30元钱至50元后就不再收取,每天白天和晚上各收取一次。2020年08月19日22时许,许文贵、王先平、余波、谢某某、吴中敏等人在韩某某开设的麻将馆中以贵阳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自2020年4月以来,韩某某开设该麻将馆共计收取台费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照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 勘验、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安置麻将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开设麻将馆的时间较短、赌资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查获的麻将机五台、涉案赌资9706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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