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4曰14时许,闫某某驾驶粤K*****面包车从西门进入***************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闫某某用电工剪线钳将电缆剪断,剪了共27根电缆,将电缆线搬到面包车上。接着,闫某某驾车在中科炼化四公司宿舍接上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四公司附近,闫某某和代某某用帆布遮盖电缆,两人一起将废铁搬上面包车。当天晚上23时,闫某某和代某某将车开到四公司宿舍院内,等待次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上班再将车开出中科炼化工地。2020年1月15曰11时许,闫某某和代某某驾驶粤K*****面包车准备出中科炼化工地。闫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韦某某,说放行后给韦某某900元好处费。韦某某表示同意,并在看到微信后,示意李某某、黄某放行,李某某看到该面包车后主动打开闸门,让该面包通过。在离开中科炼化十号门岗不久,代某某、闫某某等人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抓获,当场扣押到电缆、废铁等物品。
经鉴定,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被盗的110米电缆价值27901.5元;被盗窃的1920公斤废铁价值38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以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鉴于其是从犯,认罪认罚,本案的赃物已经追缴,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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