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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6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路**巷**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化***采石场未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韦某某组织、指挥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袁某甲、袁某乙等人从事工作面排险作业。2018年6月2日9时许,韦某某安排袁某甲违反操作规程在工作面上悬空排险作业时,袁某甲高空坠落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大化***采石场和韦某某已经赔偿袁某甲家属88万元,并得到袁某甲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袁某甲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袁某甲家属的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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