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3301971********,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乡**村**队**号。于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9月5日1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驾驶证已注销状态下、醉酒(经检验,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21.14mg/100m1)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麻涌镇广麻大道麻涌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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