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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住凯里市**路**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

2020年7月25日21时1分许,犯罪嫌疑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凯里市金山大道600米(小地名:小高山红绿灯)处,被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雷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1,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408号检验结果,雷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47.42mg/100ml。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凯里市开怀街道往市区行驶,21时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金山大道600米小高山红绿灯处,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57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雷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47.4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雷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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