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村**组,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华西办**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6日由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安顺市西某某华西办**花园**栋*单元***号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被害人谢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被害人被打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家庭琐事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为夫妻之间家庭琐事所引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作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