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0月3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22日20时许,林某某从湛江回雷州找多人购买“开心粉”毒品无果,就直接去陈某某家休息一晚。第二天中午12时,林某某在陈某某家里与陈某某吃快餐后,就向陈某某提出要购买”开心粉“来过生日会。陈某某问林某某要多少,林某某说要三、四十包。陈某某说190元一包,林某某又问他是否有小包重新打包装,陈某某说没有,并叫林某某自己购买,接着林某某继续问陈某某有多重,是否和KTV卖的都是每包1.2克。陈某某回答,是的,差不多。林某某听后就给7500元给陈某某帮其买四十包,陈某某表示同意并接过林某某的7500元。林某某将钱交给陈某某后去买小包装袋和天平称,说完就从陈某某家桌子上拿了陈某某家大门钥匙后就离开陈某某家。当林某某购买好包装袋及天平称时就接到陈某某电话,说“开心粉”已经买回,叫他回去交易。林某某听后就坐摩的回到陈某某家门口,当时陈某某已经在门口等了,并且手中拿着一个纸盒。二人见面后就一起行入陈某某的卧室,陈某某就将手中拿的纸盒撕掉,露出一包包黑色塑料袋,陈某某说盒子里多了二包,量应该够的。林某某听后就拿出其中一包用天平称称了一下,有一克多,林某某称后没有异议,就叫陈某某全部撕开递给他,让他将里面的黄色粉未重新倒进他准备好的透明小袋中,一共重新装了61小包毒品放在分床前桌子上。分装好后林某某就叫陈某某拿出一个黑色纤维衣服包装袋给他将其中60包毒品装进去,并说剩下1包给陈某某玩。林某某装好毒品后就将纤维袋放进随身带的挎包内,然后与陈某某一起去雷州市**中学大门口处一牛杂店吃牛杂。他们俩在吃牛杂过程中被我局西湖派出所民警抓获,然后带到二中保安室处检查,缴获林某某两部手机、钱包、信封、黑色纤维袋及60小包可疑毒品。缴获的60小包可疑毒品称重,共净重为42.82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被缴获的60包可疑毒品随机抽样检查的10包毒品中,均检见4-甲氧基甲基笨丙胺(PMMA)成分。在陈某某家里搜出的两袋可疑毒品,净重共867. 8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袋可疑毒品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搜出的1小包可疑毒品,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4-甲氧基甲基笨丙胺(P M M A ) 成分;从陈某某家中搜出的黑色塑料包装袋中提取到的指纹,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系陈某某本人的。
本院认为,认定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林某某所持有的42.82克毒品系陈某某帮其购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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