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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洗钱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83********,汉族,初中肄业,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4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蕲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6日,蕲春县监察委员会对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的黄冈市**局******管理办公室**罗某甲进行留置调查时发现,罗某甲同居对象陈某某与罗某甲有大额经济往来,存在多笔资金从罗某甲帐户取现后,存入陈某某帐户。蕲春县监察委员会认为,陈某某涉嫌窝藏、转移罗某甲受贿财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立案调查。2020年6月24日,经黄冈市公安局指定,该案由蕲春县公安局管辖。

经查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罗某甲长期同居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于2014年生育一男孩名罗某乙。罗某甲出于规避组织调查和为罗某乙上户口的目的,于2014年安排陈某某与一个名为罗某丙的男子办理假结婚和假离婚。陈某某怀孕和生小孩后,再没有上班,罗某甲每月支付陈某某几千元不等的生活费。2014年,罗某甲出资53万余元给陈某某购买黄州区宝坻小区住宅一套(一次性全额付款),2017年1月罗某甲出资20万元给陈某某购买时价21万余元的福特翼虎越野车一辆(一次性全额付款),2017年10月罗某甲出资3万元给陈某某购买的广东省阳江市一套公寓房产支付定金(陈某某贷款购买)。另,2014年陈某某用自己的证件开通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供罗某甲炒股,后罗某甲投入80万余元资金炒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陈某某客观上接受了罗某甲的资金,但陈某某主观是否明知罗某甲所给资金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陈某某接受的资金数额是否与罗某甲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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